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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4-11-28  点击次数:1次


限制人身权的约定列为合法的范畴,并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这说明立法者在权衡二者权益的冲突时,选择了公民人身权高于夫妻忠实义务的价值取向。

  因此,婚外情赔偿协议是对人身自由权等法定权利的非法限制,有违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应认定为无效。

  二、如何搜集婚外情证据

  1、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合肥市私家侦探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2、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3、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4、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5、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合肥出轨调查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三、婚外情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与他人通奸:最直接的表现为外出嫖娼、在酒店或其他场所与他人一夜情的行为,这种属于情急轻微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也不构成过错,并不能主张对方赔偿,有忠诚义务的,可以主张对方违反了忠诚义务,也可以作为将来离婚的一种证据,可以要求对方签订类似于悔过书之类的文件。

  2、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属于非法同居,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长期性的稳定性地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过错责任,对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在离婚涉及的扶养权纠纷中,也为无过错方争取了一定的条件。

  3、与他人重婚:这是婚外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形式,还没有结束婚姻关系就与他人构成新的婚姻关系,即使是事实婚姻关系也算是重婚。在刑法上是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也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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